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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第五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其中“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
據介紹,2014年,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曉程公司)從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處購買光伏組件,安裝于其投資建設的位于非洲加納共和國的某發電站內。因并網發電后功率不達標,曉程公司認為對方提供的光伏組件質量不合格,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環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賠償經濟損失。訴訟中雙方就光伏組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成因存在較大爭議,故在法院組織下對案涉8099塊組件進行了跨境司法鑒定。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鑒定方式,在明確8099塊光伏組件為鑒定范圍后,因鑒定范圍過大、現場位于境外且環境過于復雜,如對組件一一進行鑒定,客觀上幾乎無法完成。法院經與雙方當事人及鑒定機構共同協商,最終選擇采用了境外現場檢測與國內實驗室鑒定相結合、以部分推及整體質量水平的鑒定方式。
根據鑒定結果,8099塊組件中發電量不符合約定發電功率的組件為:現場a、c區全部不符合,b區有91.75%不符合;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有三種,即組件出廠時本身的質量缺陷、電勢誘導衰減(PID)以及組件、電池等在長途運輸、安裝和運維過程中造成的破壞。但鑒定機構無法對上述原因力的大小占比進行量化,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表示,可以對各區域質量不合格原因力進行排序:對于a、b區,原因力從大至小排序為PID、自身質量缺陷、運維和安裝等其他原因;對于c區,原因力從大至小排序為PID、運維和安裝等其他原因、自身質量缺陷。
法院依據合同約定及鑒定意見,酌情確定可歸結于賣方中環公司的原因力大小為:對于a、b區責任比例為35%;對于c區責任比例為10%,并以此比例計算中環公司應分擔的賠償損失金額。后經法院委托造價鑒定,最終確定中環公司應賠償曉程公司經濟損失1093585.47元及利息損失。
曉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