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老夫妻,沒有子女,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想著后面的日子,沒人照料不行,于是想到《民法典》中有“意定監護”條款,以書面形式確認與自家相處愉快的第三人小李作為監護人,并簽訂協議,為自己的余生“做主”。近日,老夫妻中一人病重需要就醫,根據一紙協議,老人能正常獲得監護保障嗎?
法官助理宋晶晶接受采訪
無錫的黃老太夫婦婚后未育有子女。2020年時,黃老太已80歲高齡,因為生病住院,比她還大5歲的丈夫為此是焦頭爛額,辛苦得到了認識的小李的幫助。愈后,老夫妻倆為以后的生活發起了愁,“這次住院有驚無險,還好有小李在身邊照顧,那下次呢?”黃老太想到自己與丈夫年事已高,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假如以后遇上“突發”情況,誰能第一時間幫他們簽字就醫,又有誰能幫忙料理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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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的機會,兩人聽說《民法典》增設了“意定監護”制度,即當事人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當事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項制度正符合他們的需求。黃老太想到,其和小李夫婦認識十余年,平時經常走動,他們的為人十分清楚,不知道他們愿不愿?
為此老夫婦專門找了小李夫婦談了想法。在兩家人充分商量后,都覺得多年來相處非常愉快,但對方覺得,如果要將老夫婦的余生托付給自己,心里沒有底。于是,黃老太提議,小李夫妻可以和他們共同居住一段時間再做打算。對方對此表示同意。
一年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兩家人的感情與日俱增。因得知小李夫妻有買房的想法,老兩口欲將其名下一套房屋略低于市場價賣給小李夫妻。小李夫妻提出,房屋過戶后四人可以一同居住,同時為兩位老人設置居住權,保障老人權利。
意定監護協議
2021年時,黃老太與小李夫婦至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協議》。該協議明確黃老太身體健康、神志清楚,與小李夫婦認識多年并已共同居住一年多,基于晚年生活養老所需,欲通過意定監護途徑委任監護人。協議載明:當黃老太存在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情形時,由小李夫婦對黃老太履行職責,并可經相關部門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予以佐證。同時,黃老太與小李簽訂《授權委托書》,明確當黃老太因患病等需要就醫簽署相關文件時,小李即為其代理人。
2025年,黃老太病重,意識模糊,需要就醫。此時,黃老太的老伴也已無法下床。為讓黃老太得到及時地救治,小李訴至法院要求認定黃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監護人。
無錫市梁溪法院前不久開庭審理后認為,黃老太與小李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授權委托書》經公證機構公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經鑒定,黃老太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故黃老太與小李夫婦約定的監護條件已生效,小李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宣告黃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小李為黃老太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即指被監護人處于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下,自主決定監護之設立與內容等監護事務相關的監護形式。被監護人在行為能力健全時,根據自身意愿選擇監護人,相比立法者依據社會一般情況確定監護人,更有利于形成融洽、穩定的監護關系,其合法權益也更能得到妥善地保護。
法官宋晶晶受訪時告訴記者,在意定監護協議成立后,并非立即生效,而是始于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時才生效。因此,法院的判決并非是對監護人的“重新指定”,而是對黃老太清醒時自主意愿的司法確認,是對經公證的意定監護協議效力及其所附條件成就的法律背書,該協議約定的監護關系在條件成就時產生效力。“判決不僅解決了黃老太夫婦面臨的緊急就醫和照護難題,保障了其生命健康權益,更深刻彰顯了意定監護制度超越傳統血緣、婚姻關系束縛的制度優勢和人文關懷?!?/p>
宋晶晶表示,“意定監護”制度認可和保護了基于長期共同生活、互信互助形成的事實上的親密關系,為老齡化社會中越來越多像黃老太夫婦這樣缺乏近親屬依靠的老人,提供了一條合法、有效、充滿溫情的養老和權益保障途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盛媛媛

